星空体育官网司法助力体育强国建设——写在新修订的《体育法》颁布一周年之际

  星空体育新闻资讯     |      2024-02-21 17:30

  星空体育官网司法助力体育强国建设——写在新修订的《体育法》颁布一周年之际今年以来,各地马拉松赛事接续开跑,杭州亚运会脚步日益临近,群众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空前高涨。为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星空体育官网入口,支持全民健身运动、保护运动员合法权益、促进体育消费,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涉体育纠纷8起民事典型案例,为公众开展健身活动、参与体育赛事提供行为指引与规则参考。

  健身房“跑路”,会员如何维权?体育活动培训协议的免责条款一定有效吗?消费者在体育培训中受伤,究竟谁来赔偿?参加体育赛事活动发生事故,又该如何界定责任?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劳动争议、侵权责任纠纷等星空体育官网入口

  “人民法院通过依法维护体育爱好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公众参加健身活动,提高赛事组织者、培训机构的合同意识、安全保障意识和服务质量,有利于把全民健身国家战略落实落细,增强人民群众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

  “‘首次发布’的意义在于提示全国司法机关要重视涉体育纠纷的解决,这种‘重视’将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实施起到重要作用。”清华大学法学院体育法研究中心主任田思源表示,随着体育事业不断发展,群众体育活动不断增加,涉体育纠纷不可避免越来越多,需要典型案例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示范作用。

  在竞技体育中,运动员权益保障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李某与某俱乐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某俱乐部向李某出具欠条,载明某俱乐部欠李某赛季绩效工资及奖金,并承诺于两个月内支付。因某俱乐部逾期未支付,李某向审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俱乐部支付所欠工资及奖金。

  法院认为,某俱乐部与李某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李某以欠条为据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无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应当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遂判决某俱乐部向李某支付欠付工资及奖金。

  “这个案例虽然寥寥数语且看上去并不复杂,但在以前的司法层面,运动员维权往往十分曲折。”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体育产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丁涛曾以律师身份多次代理球员讨薪案件。他以自己代理的“足球运动员讨薪纠纷”为例解释道,一方面,此前,属地法院可以“体育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为由不予受理;另一方面,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面对已经解散的俱乐部不再有约束力,这就导致运动员常常陷入维权困境。

  记者梳理信息发现,国际上,体育纠纷主要有以下三个解纷渠道:其一,体育组织内部争议解决机构;其二,外部独立仲裁机构;其三,法院。但是,在国际体育界占主流的外部独立仲裁机构在国内曾长期缺位,导致运动员维权在司法层面往往要经历曲折历程。

  “最高人民法院以案释法指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涉及运动员的类似薪酬纠纷。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类案件长期‘欲诉无门’的问题。该典型案例的发布也是我国体育法治又一次进步的体现。”丁涛表示。

  丁涛坦言,法院在受理足球薪资纠纷时也将面临其他挑战。在裁定赔偿金额时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计算标准,还是国际足联规定的行业规则?二者之间差别巨大。在他看来,将来关于足球薪资纠纷的裁判问题,还需要结合足球行业的特殊性进行考量。此外,鉴于体育行业的特殊性,法院也需要在体育自治与司法干预之间寻找平衡点。

  近年来,全民健身消费热情持续高涨,各类健身机构发展迅速,涉预付费服务合同纠纷频发,“办卡容易退卡难”已成为民生痛点。另一起关键词为“健身房费用”的“朱某等二百余人与某体育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同样备受瞩目。

  案例显示,某体育公司在当地经营健身房,朱某等二百余人均向某体育公司交纳了金额不等的会籍费及购买课时费用。因健身房经营不善,某体育公司搬离后未确定新的经营场地,致朱某等人无法继续使用会员课程服务,某体育公司却拒不退还相应费用。朱某等人陆续起诉,请求解除健身服务合同、某体育公司退还剩余会籍费及课程费用。

  法院在核实某体育公司仍有可供执行款项的情况下,先期组织调解,对调解不成的案件迅速作出示范判决,判决解除健身服务合同、某体育公司退还朱某等人剩余会籍费及课程费用。对其他消费者提起的诉讼,审理法院参照示范判决促成该批案件全部调解,并迅速将执行款项发放到位。该案为后续体育行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

  “人民法院采取内部构建立审执无缝衔接机制、外部搭建多元解纷协同平台的方式,探索体育行业诉源治理新模式,及时有效保护体育行业消费者、体育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消费热情。”陈宜芳表示。

  “解决民生痛点更需要综合治理。”丁涛表示,此前北京、上海等地在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中设置了“7天冷静期可退款”,而消费者挑选服务机构时也应更加理性,“别只因离家近、优惠大就贸然选择,要对其资质进行考察,从而提高维权意识。”

  为了新修订的《体育法》能全面实施、真正落地,田思源透露,过去一年,对《全民健身条例》进行修订、公布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名单、构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及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制度等工作都在推进。

  “修订前的《体育法》关于体育仲裁只有一条规定,且多年来未能实施。”田思源表示,2022年6月24日,新修订的《体育法》颁布后,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增设专章规定体育仲裁,改变了长期以来体育仲裁规定一直未能落地的状况。

  修订后的《体育法》专设了第九章“体育仲裁”,共10条,内容涵盖了体育仲裁的独立地位、体育仲裁范围、机构设置、与体育组织内部救济的衔接、裁决的法律效力等基础性内容,框架较为完整。

  在刚刚过去的几个月内,依据新修订的《体育法》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审议通过并公布了《体育仲裁规则》和《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成立了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确定了仲裁员名册并组织了履职培训。至此,中国体育界、法律界期盼已久的体育仲裁体系与机制终于完整地建立起来。

  那么,涉体育纠纷的当事人在体育仲裁和诉讼之间如何准确选择维权途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张艳给出了解释。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九十二条采用“列举+排除”的立法表述方式,对可以申请体育仲裁的范围作出规定。其中,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同时,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之外。

  值得注意的是,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原则上应限于因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参赛资格等管理行为引起的争议。对于因运动员注册、交流衍生出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等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张艳表示,对当事人而言,体育仲裁与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是选择关系。一方面,在当事人未达成体育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不宜以“案件应由体育仲裁机构仲裁,不应由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另一方面,体育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当事人选择体育仲裁后不得再选择诉讼途径解决同一纠纷。

  张艳强调,对于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九十二条两款均未提及、未列明的体育领域其他纠纷、争议、案件等,仍然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纳入体育仲裁范围,甚至不纳入任何仲裁范围。

  在《体育法》的修订过程中及修订后实施的大背景下,体育商事仲裁机构也应运而生。二者相比,中国体育仲裁机构仅有一家,并且是法定唯一的;而体育商事仲裁机构,则是由相关商事仲裁机构自主决定建立的。

  2021年7月,陕西西安仲裁委员会成立体育商事仲裁院,创建了国内第一家体育商事仲裁机构。其后,其他一些地方的体育商事仲裁机构陆续建立,例如,四川成都体育商事仲裁院、海南国际仲裁院体育旅业调解仲裁中心、黑龙江七台河冰雪体育商事仲裁院、上海仲裁委员会体育争端解决中心等。2023年4月,西安仲裁委员会启动了体育商事纠纷典型案例征集工作。

  按照新修订《体育法》的规定,对于通过已有成熟的纠纷、争议解决机制能够解决的体育领域纠纷、争议,就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成熟机制解决,即不必也不可以纳入体育仲裁范围。

  记者注意到,体育商事仲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商事仲裁的一部分,不是体育仲裁的一部分。体育商事仲裁机构的设立,填补了我国体育商事纠纷专业仲裁机构的空白,满足了体育商事纠纷解决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实践需求。

  体育仲裁还面临一些现实挑战。据此前新华社报道,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确立之后,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合同中有关纠纷受理机构方面的约定星空体育官网入口,以及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都需作相应改动,以确定足球薪资纠纷的管辖权究竟属于法院还是仲裁机构,这是厘清纠纷受理部门边界的重要前提。丁涛呼吁,相关部门应尽快协同行动,共同推动体育仲裁工作开展。

  “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确立了,但尚在起步阶段,还需要有一个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田思源看来,已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聚焦于薪酬纠纷,未来还需要通过更多案件的司法实践来厘清体育仲裁和其他仲裁机构、法院之间的管辖边界。

  多位学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期待最高人民法院今后继续发布更丰富、更具代表性的涉体育纠纷典型案例。“在涉体育纠纷中,学校体育案例多、影响大,如果有典型案例能厘清多方主体权利义务的边界,让公众对相关纠纷解决有预期预测,那一个案例就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开展起到促进作用,影响青少年日常体育行为的养成。”田思源说。

  陈宜芳表示,保护体育知识产权,严格规制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激励体育企业改革创新、赢得经营优势,引导体育组织树立品牌意识、维护品牌形象。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亚运会组委会与某置业公司、某科技公司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侵害赛事组委会特殊标志专有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审理法院认为,“杭州亚运会”已经被亚运会组委会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并据此取得特殊标志专有权。某置业公司未经亚运会组委会许可,擅自在其发布的互联网广告中将“杭州亚运会”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其行为已构成对亚运会组委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侵害。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某置业公司、某科技公司赔偿亚运会组委会相应损失。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司法导向。

  陈宜芳表示,人民法院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知识创新,尊重智力成果,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良好社会氛围,向社会公众传递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价值的司法理念。未来,人民法院将继续为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